传销公司善后不力引起纠纷,本报舆论监督竟致成讼。因一篇《传销公司突然失踪,警方追查法人代表》的署名文章,北京巨石连锁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其法人代表石林告光明日报社名誉侵权,索赔名誉权损失共达300万元。经过一年的审理,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依法驳回了两原告要求光明日报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至今上诉期已过,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成为生效判决。
去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北京传销业转轨方案也随即出台,要求各传销企业立即交回传销许可证,认真做好传销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不得回避、转嫁矛盾。限期解决善后问题再行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负责传销业管理的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在国务院通知下发近一个月时特别指出:在北京大多数传销公司平稳解决善后的同时,包括“巨石在内的个别传销公司因未能妥善解决传销员退货等事宜,引起部分传销商聚众闹事,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去年5月21日,本报记者在采访途中偶遇“巨石”公司从原注册地突然撤离、去向不明,众多传销商群情激愤的事件,即投入对该事件的采访。在目击了若干现场过程,掌握了“巨石发布的大量书面公告和传销商提供的诸多证据并听取了相关方面的说法之后,本报于5月26日以《传销公司突然失踪,警方追查法人代表》为题报道了此事件,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文章发表后不久,“巨石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石林即以名誉侵权为由把本报的上级主办单位———光明日报社告上法庭,称《生活时报》的文章给“巨石公司的正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石林亦因此受到各方怀疑,身心受到伤害并且导致与有关方面的经济合同谈判中止,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四家公司帐户被冻结。两原告要求被告在《光明日报》和《生活时报》的显著位置刊登为其恢复名誉及向其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赔偿“巨石公司名誉权损失200万元,赔偿石林名誉权损失100万元。
在随后进行的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巨石公司是否“突然失踪;警方是否追查法人代表;“巨石公司是否有传销不轨行为,等等。
光明日报社的代理人辩称:“巨石公司撤出原办公地点时并没有通知传销人员,且至今也未公布新的办公地点,导致大量传销人员退货无门。甚至在“巨石已认可搬出原办公地点的事实后,其起诉书中的原告住所地仍为原办公地址。这就意味着,不仅传销员不知道“巨石公司的去向,而且本案的被告方和法庭也都不知其去向;在传销人员向东城区政府反映此事后,东城区政府信访办的人士当即通知属地警方干预此事,追查法人代表去向。而事实上,在传销员与“巨石公司发生冲突期间,警方曾几次派员到现场。同时,《生活时报》记者掌握的大量证据表明:北京市工商局所批“巨石公司为单层次传销,传销范围也仅限于北京地区,而其却在从事多层次传销,并在其它省份发展传销员,这些与国家有关法规、通告相抵触的行为充分验证了“巨石公司传销不轨。
法院审理认为:“巨石公司在进行善后处理工作时,与传销员发生纠纷,在变更办公地点时,未正式通知传销人员,也未在原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引起传销人员不满,并到政府部门上访,公安机关曾派员维持秩序。因此,《传销公司突然失踪,警方追查法人代表》一文,内容基本属实,并无捏造事实的情况。文章亦无侮辱性言辞。“该文章是对巨石公司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之后的善后工作进行的正常的舆论监督。被告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法行为,不构成侵害巨石公司名誉权。至于标题所述“警方追查法人代表“属用语不当,被告应在《生活时报》上更正为“警方到现场维持秩序。
一场300万标的的名誉权侵权诉讼宣告结束,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但众多巨石公司的传销商仍持传销产品无处退货,甚至拿着巨石公司开出的标有“凭此证五日以后领款字样的“退货取款凭证无处变现。